對于責任事故的責任劃分,通常有肇事者責任、領導者責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應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操作;
(2)違章指揮;
(3)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
(4)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事故單位領導者的責任: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2)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
(3)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章制度不健全;
(4)作業環境不安全或安全裝置不齊全;
(5)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
(6)設計有錯誤,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和削減安全衛生設施;
(7)對已發現的隱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護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追究廠礦企業或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1)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2)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3)安全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4)簽訂的經濟承包、租賃等合同,沒有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相應勞動安全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未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造成傷亡事故的;
(6)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8)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而導致傷亡事故的。
4.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應從重處罰:
(1)利用職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2)故意毀滅、偽造證據,偽造、破壞事故現場,干擾事故調查或嫁禍于人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3)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企業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意見書》后,逾期不消除隱患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5)屢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6)對批評、制止違章行為和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7)故意拖延事故調查處理,不按時結案的。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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