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傷認定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劃定了工傷的認定原則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傷亡的;
②醉酒導致傷亡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只要在工作場所內,無上述三條情形的,那怕違反紀律等行為,都屬工傷。
6.職業病的處理
(1)職業病報告
①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統計和報告工作。
②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按規定要求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①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
②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③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④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詢問筆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