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四不放過的原則)
(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3)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4)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2.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1)報告安全事故;
(2)處理安全事故,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做好標識,保護好現場等;
(3)安全事故調查;
(4)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5)編寫調查報告并上報。
3.安全事故統計規定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各級隸屬關系的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要按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報表。
(2)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部門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實行分級考核。企業報送主管部門的數字要與報送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數字一致,各級主管部門應如實向同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3)省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年報表應按時報到國家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4.傷亡事故處理規定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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