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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