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使用變更
??? 要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報廢
??? 經檢驗單位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應有判廢書面報告),應及時按下列步驟辦理報廢手續。
??? ①壓力容器報廢后,持該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
??? ②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在報廢壓力容器的有關文件資料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 ③對已報廢壓力容器進行處理,嚴禁繼續使用。
??? 4.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
???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不任意改變原設計單位所設計的工藝條件,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保持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技術規范要求,制訂具體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 加強容器現場安全管理,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回檢查,監督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嚴禁超溫、超壓運行;經常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發現有異常現象,如;工作壓力、介質溫度、壁溫超過許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應采取緊急措施,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 5.按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安排定期檢驗工作。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容器執行檢驗前,應排凈內部介質(盛裝易燃、有毒劇毒、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并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進入容器內部檢查時必須采用安全電壓照明,保持通風良好,指定人進行監護等。定期檢驗的容器,當檢驗單位的人員作出檢驗報告后,應存入容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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