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經長期運行使用,不斷磨損、老化,生產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斷下降,對這些設備就應進行報廢處理。凡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就可以辦理設備報廢。
(1)經長期使用或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礎件已嚴重損壞,修理后其技術性能也不能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的;
(2)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超過定額標準20%以上),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維修費用過高(一次大修超過原值50%以上),繼續使用經濟上不合算的;
(4)機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長期失修的;
(6)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設備報廢后,要認真處理殘體,回收殘值。對于危險性和危害性大的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除按一般報廢程序辦理外,還需辦理報廢申報與注銷手續。
經檢驗評定判廢的設備,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設備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設備報廢后,使用單位應將該設備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設備的使用證和注冊銘牌。應及時銷毀報廢設備,防止流失而給社會構成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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