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分析的安全技術要求
對動火部位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氣、有毒有害氣體等的安全分析結果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及作業人員人身的安全,其意義十分重大。
(1)當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4%時,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0.5%時為合格。
當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4%時,動火分析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O.2%時為合格。
當動火作業現場空氣中存在2種或2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時,其動火分析應以該氣體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種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含量為準。
(2)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或氧氣管道、富氧設備上及附近進行動火作業時,其氧含量≤21%時為合格。
(3)若動火作業人員需進入設備、容器或管道、地溝內等處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分析其內部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通常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現行工業衛生容許濃度標準,其氧含量應為19%—21%。
(4)動火分析的采樣要有代表性,這是動火分析結果準確與否的關鍵所在。采樣分析樣品時須注意死角、拐角等地方,以保證采樣樣品的均勻性。對較大設備、容器內的采樣,可把橡皮管接上玻璃管或不銹鋼管,插入深度一般應在2m以上,對管道內的采樣,插入深度一般應在1m以上。如果是容積更大的設備或容器,或是較長的管道,插入應更深一些,例如合成氨廠的氣柜、水洗塔及相應的管道等,插入深度需在4m以上。用球膽采集分析樣品時,應置換2—3次。若在室內采集氣體樣品,不可停留在一處,應在需動火處四周均勻采集氣樣。
在較為危險的地方采集氣樣時,分析人員應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如不得在運行的設備上通行或跨越;禁止用電線作扶手;進入上下交叉作業區需佩戴安全帽;高處采樣需佩戴安全帶等。
動火分析的樣品采集應在動火作業點火前半小時內采集,否則應重新進行采樣。
(5)動火分析所使用的分析儀器等須要在分析樣品前進行校驗;若使用測爆儀進行動火分析,測爆儀須事先經過被測物質的標定,以確保分析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不論采用何種分析儀器進行動火分析,均應保留氣樣,以待備查,或待仲裁分析之用。其保留的氣樣應至動火作業點火后,無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發生后,方可放空。
(7)嚴禁任何人用明火試驗動火作業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存在。
(8)動火分析完畢后,分析人員應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及其他有關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同時還應填寫采樣日期、時間及具體地點,并簽字。分析人員應對其分析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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