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各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門或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
防水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3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項目、周期和檢查人。
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劃,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并限期整改。
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風附錄A、B)。
4.1 動火級別。
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四大”原則自行劃分,一般分為二級。
(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2)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2 動火審批權限
(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廠(局)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廠(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廠(局)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局)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在
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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