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換時間的確定。 轉換時間根據實際工程及有關規范規定確定。
(1) 備用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15s;
(2) 應急疏散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15s;
(3) 火災事故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5s;
3、持續照明時間的確定。通常規定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持續工作時間不宜小于20min,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30 min。備用照明的持續工作時間應視使用場所的具體要求而定。
4、應急照明電源的確定。應急照明電源的選擇確定,應根據應急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及實際場所要求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選擇。
(1) 來自電網的與正常饋電回路分開的電源
這種電源,具有轉換時間短(轉換時間易滿足各種情況下的要求),持續工作時間長,工作可靠的特點。所以這種電源應用較為普遍。對于公共建筑和廠房,由于生產和工作需要,當具有電網備用電源時,應首先利用它做為應急照明電源。對于要繼續維持生產的備用照明及消防水泵房的備用照明,應與生產電力設備、消防泵使用同一備用電源,一般自電網取得。
(2) 柴油發電機組電源
對于應急發電機組,由于電機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啟動時間約需15s,因此只能做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的電源,不應單獨用于火災事故照明。在高層建筑中常常為滿足消防要求需設置發電機組。
(3) 蓄電池電源
蓄電池電源可分為:燈內自帶蓄電池、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三種類型。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這種方式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方便,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大,持續照明時間受容量大小的限制,日常管理及維護要求高。用于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裝設較分散,規模不大的建筑物。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電源,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積大,線路的敷設要采取防火措施,如鋪設配電線路應穿管保護,暗鋪時應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后度不應小于3厘米,明鋪時必須穿金屬管。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燈數較多,燈具較集中,規模較大的建筑物。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時要與其他類型的應急照明電源配合使用,這樣較為經濟合理。
(4) 組合電源:即由以上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電源組合的供電方式。由于上述幾種電源的結構、可靠程度都不同,對系統的要求和應用范圍也不同。所以在實際當中只選擇某一種應急照明電源有時是很難滿足要求的,也很難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這時就有必要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應急照明電源。
在實際建筑工程中,應急照明電源的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使用性質、建筑內日常停留和流動人員的多少、火災危險程度等綜合考慮,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擇出最優的應急照明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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