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了汛抗災工作,保障企業生產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家屬生命產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汛抗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工作由當地政府和集團公司共同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
第四條 直企業防汛抗工作實行行政一把手責任制和防汛抗災崗位責任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第五條 直屬企業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汛抗災設施完好和參加防汛抗災的義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和集團公司頒布的有關法令、方針政策和制度;
2.編制防汛抗災工程規劃,防洪防澇工程應達到當地設防標準;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災準備,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搶險救災,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積極開展防汛抗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5.編制防汛抗災應急預案;
6.推廣和應用防汛抗災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技術,提高企業防汛抗災科學技術水平;
7.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集團公司設立防汛抗災總指揮部,其職責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履行,負責做好集團公司系統內防汛抗災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安全環保局。
第八條 直屬企業應設立防汛抗災組織,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九條 直屬企業應組織防汛搶險隊伍,明確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規劃
第十條 根據所在地區防洪治澇規劃,直屬企業規劃應達到當地設防標準和防大汛、抗大災的防御目標。
第十一條 規劃內容包括:防洪治澇工程現狀和問題;根據所在地區出現超標準水位時,排洪治澇對策和措施;在同時遭遇其他(如臺風、龍卷風、風暴潮、雷電、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時的應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澇工程項目;落實實現規劃的經費和時間。
第十二條 編制防汛抗災規劃應與所在地區防洪治澇和城市建設規劃相結合;與本企業發展規劃相結合;與企業安全生產和其他抗災防災相結合;實行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特別應處理好外洪與內澇的關系,不斷提高企業防汛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 規劃應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防汛抗災組織應定期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當所在地區規劃變更、企業發展、實踐驗證和防災科學進步時,應組織修改規劃,并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制(修)訂的規劃,應報集團公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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