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并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有關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要求。
2、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審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可行與針對性,控制或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以滿足環境方針的要求,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規定。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3、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負責審核其實施構成中的安全性,提出預防措施,組織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和交底工作,結合項目工程特點,支持項目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主持制定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5、項目工程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及時上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
6、協助項目經理建立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少因組織的活動而使職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7、協助項目經理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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