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健康危害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定本制度:
一、 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一個以上(含一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 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和處理。
三、職業危害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危害報告的辦法
職業危害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職業危害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危害報告辦法》)進行報告。職業危害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即,企業上報當地危害監督部門,由危害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四、 職業危害處理
1、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危害后,本公司應根據職業危害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患有職業危害的職工變動單位時,其職業危害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診斷證明及職業危害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4、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危害職業危害防治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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