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管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職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安技等部門工作,組織制定職業健康安全計劃和措施,組織編制環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實施。
(二)每月主持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會議,檢查布置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三)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檢查,參加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和設備的專項檢查,組織編制重大危險源、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實施。
(四)組織安全技術教育,有計劃地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五)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引進重要技術項目時,同時審查環境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措施。
(六)總結推廣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先進經驗和科技成果。對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意見。
(七)發生未遂事故/事件和輕傷事故時,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