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與核設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職業病: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放射防護最優化:應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護最優化為原則,以期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凈利益,從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個人劑量的限制:個人所受照射的劑量當量應當不超過規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條件的分類:
甲種工作條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劑量當量有可能超過15mSv。對于這種工作條件下的工作人員,要有個人劑量檢測,對場所要有經常性的監測,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受照劑量和場所監測檔案。
乙種工作條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劑量當量很少可能超過15mSv。但有可能超過5mSv,。對于這種工作條件的場所,要定期進行監測。要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并建立個人受照射劑量檔案。
丙種工作條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劑量當量很少可能超過5mSv。對于這種工作條件的場所,可根據需要進行監測,并做記錄。
全身均勻照射:5mSv
任何單個組織或器官(包括皮膚和眼晶體):50mSv
對放射專業的學生,其劑量的限值應遵守放射工作人員的防護條款。
對非放射專業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受到的照射應限制在年有效劑量當量不大于0.5mSv。其他單個器官或組織的年劑量當量不大于5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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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毒性組別 | 日最大操作量 |
開放性放射源/Bq(μCi) | 封閉性放射源/Bq(μCi) |
極毒組 | 4x103(0.1) | 4x104(1.0) |
高毒組 | 4x104(1.0) | 4x105(10) |
中毒組 | 4x105(10) | 4x106(100) |
低毒組 | 4x106(100) | 4x107(1000) |
? | 開放型放射單位的分類 | ? |
工作場所級別 | 等效日操作量/Bq | ? |
甲級 | >1.85x10^10 | ? |
乙級 | 1.85x10^10~1.85x10^10 | ? |
丙級 | 3.7x10^4~1.85x10^7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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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級放射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 |
? | ? |
單位類別 | 等效年用量/Bq |
甲級 | >1.85x10^12 |
乙級 | 1.85x10^11~1.85x10^12 |
丙級 | <1.85x10^11 |
第一,第二類開放型放射性工作單位不得設于市區(經有關領導部門論證并經放射衛生防護部門專門審查第一,第二類單位可設于市區)。第三類開放型放射性工作單位及屬于二類的醫療單位可設于市區。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I類、II類、III類、IV類、V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I類、II類、III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為了便于管理,將從事輻射工作單位的場所分為三區:
A控制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可能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區域,應標以紅色。
B監督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一般不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過十分之一的區域,應標以橙色。
C非限制區:在其中連續工作的人員一年內受到的輻射照射一般不超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區域,應標以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