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要符合以下規定;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2)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做到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
(4)有配套更衣間,洗浴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條、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工作人員要做到:
(1)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2)工作期間必須配戴防護用具;
(3)必須定期參加防護培訓;
(4)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
第三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車間、部室,要提出整改意見。未按期整改完畢的進行考核。
第四條、分公司所有職工都有職責和義務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進展,對不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項目,可及時報告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檢查及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