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防治辦公室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入礦職工的培訓,新入礦職工在上崗前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由礦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中心應依據計劃表按時實施培訓,并負責培訓全部事宜,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職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各工區、科室應對本單位職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學習,生產工區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輔助工區、職能科室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并有教育學習記錄。
4、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5、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