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安全管理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病危害項目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3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3.1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3.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3.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3.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職業病應急救援設施。
4 安全管理科填報經礦領導審閱后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 礦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改變,安全管理科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6 我礦在終止生產經營時,安全管理科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嚴格執行衛生部統一格式填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9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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