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人力資源科與已進、新進礦的員工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合同中寫明。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場所,組織宣傳科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措施。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教育培訓科每年對職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通風區、信息監測中心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和工會備案,由工會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