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和欺騙。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不得隨意終止或解除。
(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胡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二)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合同告知的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合同告知義務,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告知可采用勞動合同告知書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各地制定的勞動合同示范版本,多數已將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列為合同的條款。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勞動能力鑒定為準,一到四級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時。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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