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 職業健康檢查與評價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衛生機構承擔,并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3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4 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由當地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5 對將要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6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在取得結果后應及時通知員工個人,員工個人應簽字確認。
在通知檢查結果過程中應保護員工隱私。
7 在職業檢查中如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其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根據體檢部門的建議,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8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即將離崗的職工應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9 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立即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部門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檢查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安置。
10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表》作為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資料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妥善保管。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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