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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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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對所制造醫用氧艙的質量負責。醫用氧艙制造工作完成后,應進行交收檢驗,并應向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 (一)《醫用氧艙產品合格證書》,內容包括:艙體和配套壓力容器的合格證書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容規》的有關規定)醫用氧艙各系統檢驗、調試的報告,醫用氧艙所用安全附件和儀器、儀表的產品合格證;
???????? (二)醫用氧艙使用說明書。
???????? (三)醫用氧艙竣工圖,包括:醫用氧艙總體布置圖,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總圖,供氧、供氧系統流程圖,電氣系統原理圖和接線圖;單人醫用氧艙可只提供艙體竣工圖。
???????? (四) 監檢單位出具的《醫用氧艙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 第三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及GB12130或相應標準的要求,對醫用氧艙(單人醫用氧艙除外)組織驗收。驗收工作應有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代表參加,并應聘請醫療、制造、檢驗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驗收后應出具醫用氧艙驗收報告。
????????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者,方可開展醫用氧艙醫療業務。
????????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置醫用氧艙前,必須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設置申請,進行設置審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頒發《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附件一)。
???????? 第三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向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醫用氧艙。
???????? 第三十八條 進口醫用氧艙時,國外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進行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醫用氧艙產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產品質量應不低于本規定和GB12130或相應標準的要求。
???????? 第三十九條 醫用氧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持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和氧艙設置批準書》、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驗收報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醫用氧艙使用證》(附件二)。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已登記的醫用氧艙應填寫《醫用氧艙備案表》(附件三),并及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 第四十條 辦理醫用氧艙轉讓或過戶手續的,原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持《醫用氧艙使用證》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原使用單位應將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醫用氧艙資料,移交給接受醫用氧艙的單位。接受醫用氧艙的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醫用氧艙設置審核手續;醫用氧艙的安裝、驗收等應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 第四十一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執行醫護人員三級負責制。
???????? 第四十二條 單、雙人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配備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負責醫用氧艙日常維護保養;多人醫用氧艙的使用單位應配備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以上學歷機電專業水平的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負責醫用氧艙日常維護保養。
???????? 第四十三條 醫用氧艙操作人中必須經衛生部指定的機構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認可的機構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 第四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配備滿足日常維護保養需要的專用維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 第四十五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醫用氧艙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第四十六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緊急情況時的處理措施和方案,并應定期(至少每6個月一次)進行演練。
???????? 第四十七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須向進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艙人員不得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產生靜電的服裝、鞋、帽。嚴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艙內。
???????? 第四十八條 空氣加壓艙艙內氧濃度必須控制在25%以下;超過時必須進行置換,置換3分鐘后如達不到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 第四十九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變艙體結構、供(排)氧系統和供(排)氣系統;也不得自行改變原設計的醫用氧艙加壓介質和增加艙內吸氧面罩。
???????? 第五章定期檢驗和維護
???????? 第五十條 從事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以下簡稱認可檢驗單位);從事醫用氧艙檢驗的人員,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項目檢驗資格證書。
???????? 第五十一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安排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并應提前2個月向認可檢驗單位提出申報。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分為一年期和三年期。
???????? 第五十二條 一年期定期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 (一) 安全閥和壓力表的校驗;
???????? (二) 測氧儀的工作可靠性;
???????? (三) 氧濃度超標報警裝置靈敏、可靠性;
???????? (四) 管路常開(或常閉)閥的動作情況;
???????? (五) 應急排放閥動作情況;
???????? (六) 自動操作系統的手操機構動作情況;
???????? (七) 應急電源及應急照明系統完好情況;
???????? (八) 空氣過濾器濾材;
???????? (九) 測試艙體與接地裝置的連接情況及接地裝置地電阻。
???????? (十) 電氣設備接線情況;
???????? (十一) 供氧、供氣系統完好情況;
???????? (十二) 艙門及遞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 (十三) 觀察窗和照明窗有機玻璃的狀況(發現有老化銀紋,或醫用氧艙升壓次數達到5000次,或使用時間達到10年的,應及時更換);
???????? (十四) 其它需維護的設備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檢查。
???????? 第五十三條 三年期定期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 (一) 一年期的定期檢驗內容;
???????? (二) 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規定的檢驗周期和內容,對配套壓力容器進行檢驗;
???????? (三) 對未配置饋電隔離變壓器的醫用氧艙,按GB12130的規定,檢查電源輸入端與艙體之間的絕緣情況;
???????? (四) 消防和應急呼吸裝置(如設置)。
????????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檢驗,可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取得醫用氧艙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也可由認可檢驗單位進行;三年期定期檢驗必須由認可檢驗單位進行(嬰兒醫用氧艙除外)。
???????? 第五十五條 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應對其檢驗質量和檢驗結論負責。檢驗工作完成后,應出具《醫用氧艙檢驗報告》(附件四),并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
???????? 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每年應將本地區醫用氧艙三年期定期檢驗情況填入《醫用氧艙三年期定期檢驗結果匯總表》(附件五),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匯總本省情況后,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 第五十六條 醫用氧艙修理、改造單位,應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 修理、改造單位應對所修理、改造的醫用氧艙質量負責,修理、改造的項目應符合本規定和GB12130或相關標準的規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應出具《醫用氧艙修理、改造報告》,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
???????? 第五十七條 經檢驗判廢的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出具醫用氧艙判廢報告,同時報送辦理該醫用氧艙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由該機構注銷醫用氧艙使用證。
????????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不得將已判廢的醫用氧艙轉讓其他單位用作醫療。
???????? 第五十八條 停用時間超過6個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時間)的醫用氧艙,投入使用前應由認可檢驗單位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內容進行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 第六章罰則
???????? 第五十九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采用未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的醫用氧艙設計圖樣的,責令其停止制造,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第六十條 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從事醫用氧艙制造或安裝、修理、改造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所制造的醫用氧艙不得使用。
???????? 第六十一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 未經設計單位同意而改換受壓元件或材料的;
???????? (二) 未按規定對所制造的醫用氧艙進行交收檢驗的;
???????? (三) 未按規定向使用單位提供相應資料的。
???????? 第六十二條 銷售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的醫用氧艙,由發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銷其制造許可證。
????????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購置、使用醫用氧艙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第六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一)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醫用氧艙的;
???????? (二)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
???????? (三) 未按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安排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
???????? 屬本條第一款情況的,除對其進行罰款處理外,所購置的醫用氧艙不得使用。
???????? 第六十五條 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未按本規定的要求對醫用氧艙制造、安裝進行監檢或對在用醫用氧艙進行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檢驗單位因檢驗工作質量造成醫用氧艙工作不正常或出現事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
???????? 第六十六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外,均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執行。
???????? 第七章附則
????????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衛生部共同解釋。
????????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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