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規范本公司的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本公司員工的質量管理意識與能力。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58條。
適用范圍:本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所有相關崗位的質量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
責任:本公司各崗位人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內容:
5.1 本公司每年應依據上級有關要求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育培訓計劃。
5.2 質量負責人負責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監督與考核。
5.3 質量負責人每年對全員進行藥品法規、質量規章制度及專業知識、執業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訓考核工作。培訓人員覆蓋面應達到100%。
5.4 本公司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5 本公司中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購進、營業等崗位的人員必須按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5.6 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經職工技能培訓,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5.7 質量負責人應建立個人培訓教育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職位、職稱、培訓時間、培訓題目、培訓地點及培訓師、課時、考核結果等。
5.8 質量負責人每年應做好全年教育培訓,內容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對象、授課者等。
5.9 每次培訓后應做好考核工作,驗證培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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