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制定本制度
1 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2 距失效期不到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藥品,每月應填報《近效期藥品催售表》,上報質量管理人員。
3 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藥品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放,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
4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銷。
5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加強養護管理、陳列檢查及銷售控制。
7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售出。
8嚴格執行先進先出,近期銷出,易變先出的原則。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