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加強本公司所經營藥品發生質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預防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70條。
3.適用范圍:發生質量事故藥品的管理。
4.責任:質量負責人、藥品購進人員、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藥品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的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兩大類。
5.1.1 重大質量事故:
5.1.1.1 違規銷售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5.1.1.2 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入庫的。
5.1.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藥品整批蟲蛀、霉爛變質、破損、污染等不能再供藥用,每批次藥品造成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5.1.1.4 銷售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5.1.2 一般質量事故:
5.1.2.1 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1.2.2 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一次性造成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5.2 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應在當天口頭報告質量負責人,并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本公司負責人。
5.3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質量負責人在24小時內上報成都市金牛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報告成都市金牛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4 發生事故后,質量負責人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5.5 質量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公司負責人,必要時上報成都市金牛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6 在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應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顧客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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