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加強拆零藥品的質量管理。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2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拆零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拆零藥品是指所銷售藥品最小單元的包裝上,不能明確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的藥品。
5.2 執業藥師或藥師負責處方藥的拆零銷售,營業員可負責其他藥品的拆零銷售。
5.3 企業須設立專門的拆零柜臺或貨柜,并配備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藥匙、藥刀、瓷盤、拆零藥袋、醫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潔衛生。操作人員不得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5.4 拆零前,對拆零藥品須檢查外觀質量,凡發現質量可疑或外觀性狀不合格的藥品不可拆零。
5.5 對拆零后的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不能與其他藥品混放,拆零專柜尚無的藥品應從其他藥柜移入,采用即買即拆,并保持原包裝及標簽。
5.6 拆零藥品儲存有溫度要求的,必須按規定的溫度條件存放。
5.7 拆零的藥品銷售時必須放入拆零藥袋中,加貼拆零標簽,標明顧客姓名、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及拆零藥店,并做好拆零藥品記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拆零數量、拆零銷售過程、操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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