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衛生部、國家藥監局有關藥品收回的有關規定,防止不合格藥品的使用,增加用藥的安全性,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環境,制定次規定。
一.藥品收回是指當發生、發現或高度懷疑藥品質量的問題、事件可能影響患者安全與診療質量時,藥劑科應當立即報告醫院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藥劑科應當主動收回藥品。
二.藥品收回的程序
1.問題藥品,使用時立即封存剩余藥品,按照上級的要求進一步處理。
2.遇到醫院大范圍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時發生科室應立即報告醫務科、藥劑科,藥劑科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處理,及時收回可疑藥品,并在要求的時限內上報衛生局。
三.收回的藥品,由藥庫專人妥善保管,不得再流入藥房。
四.醫院對發生、發現或高度懷疑藥品質量的問題,應當按規定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按照醫院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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