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院毒性藥品的使用管理,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的要求,做規定如下。
一.毒性藥品的采購與保管
1.毒性藥品的采購品種須經醫院藥事委員會決定,計劃的數量經主管院長批準。
2.采購的毒性藥品應在保險柜內保管。
二.毒性藥品的使用
1.具有處方權的醫師方可開具含有毒性藥品的處方。
2.醫生使用毒性藥品的處方,應清楚地寫明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草藥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等。
3.每劑處方用藥量,不得超過規定的用藥量,每次毒性藥品的處方量不超過二日極量。
4.調劑人員對處方要加強核對,審查劑量,對有疑問的處方應與醫生聯系或拒絕調配。處方調劑后要由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符合人復核后方可發出。
5.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并嚴格按照醫囑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等。
6.處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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