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 1) 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 2)? 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 3)? 劑量、用法;
??? 4)? 劑型與給藥途徑;
??? 5) 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 6) 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師應當簽名,同時注明時間。藥師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 (3)嚴格執行特殊藥品專用處方制度,非專用處方不得調配,并與醫師聯系請其使用專用處方紙重新處方;
??? (4)落實抗菌藥物分級使用制度,發現越級使用或超劑量使用的應暫停調配并及時與醫師聯系,必要時請醫師雙簽字或請上級醫師簽字;
??? (5)發放藥品前應查對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與處方是否一致,檢查藥品外觀性狀、標簽,看有無變質,是否過效期;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 (6)審方、調配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
??? 3、藥師應及時向患者及醫師提供準確的藥物使用幫助,保障用藥安全。
??? (1)門診、急診藥房窗口,藥師在發放藥品時應清晰、簡要地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并保證自己的語氣、語調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屬接受。
??? (2)門診藥房常設藥師一名,解答醫師、患者及其家屬用藥咨詢、提供藥品信息。
??? (3)為彌補病區藥房藥師不能直接查看醫師處方行使審方權的缺陷,病區臨床藥師應定期深入病房,查看患者病歷和用藥記錄,一旦發現不合理用藥,及時與臨床醫師溝通,修改用藥方案,減少藥療損害;同時接受臨床醫師用藥咨詢、必要時參與制定藥療方案,保障用藥合理、安全、有效。
??? (4)作好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協助臨床醫師及時發現和上報藥物不良反應,并將相關信息實時反饋至臨床一線,確保用藥安全。??
??? 4、各病房、門診、急診各科用藥安全責任人為科主任及護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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