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入井車輛管理,保證機動車運輸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嘉元煤礦《管理制度匯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機動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嘉元煤礦管理制度匯編》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適用范圍:嘉元煤礦場區范圍內及井下所有機動車輛。第四條 安檢科負責本細則的落實。
第二章 機動車入井資格
第五條 駕駛人員應隨時檢查車輛完好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各掘進隊和外委工隊的車輛自覺執行本細則,嚴禁非防爆車入井。
第六條 機動車完好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柴油、冷卻水及廢氣處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象。
﹙3﹚檢查柴油機機油量、變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車輛是否有缺損件、各部件連接是否可靠。
﹙5﹚檢查轉向機、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6﹚檢查燈光信號、喇叭的工作狀況。
﹙7﹚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8﹚檢查防爆車發動機的進排氣系統和電氣防爆系統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檢查防爆車的綜合保護系統是否工作正常。
﹙10﹚檢查各種儀表是否完好。
﹙11﹚檢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檢查機動車車容車貌是否整潔。
第三章 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七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C證或C證以上,經安檢科入井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駕駛車輛入井。
第八條 加強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及規范操作的檢查。提高駕駛水平及安全知識,嚴禁駕駛員酒后上崗、疲勞駕駛、帶病上崗,確保上崗人員精神狀態良好。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礦燈,穿工作衣,嚴禁穿化纖衣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在井下巷道運行時,發生突發故障或撞壞井下設施管線時,駕駛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完好情況,若車輛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用車單位匯報維修,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入井。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運行管理辦法,認真駕駛以防將車輛蹭、刮、碰傷。損壞車輛將按規定處罰。
第四章 車輛行駛路線規定
第十二條 道路右側為車輛的主行線路。駕駛員要對道路狀況了然于胸,以便在進入彎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險路段前進行相應的技術操控。
第十三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停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保養維護。檢查維護項目是本細則第六條。
第十四條 車輛在礦井內行駛嚴禁超車。
第五章 運送材料、設備的車輛運行規定
第十五條 載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車廂,長度前端不超過車廂,后端不得超出車廂2米,載重量必須符合該車的核定載重,載物必須平穩放好,捆綁牢固。
第十六條 嚴禁人貨混裝,嚴禁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混裝運輸。車輛在拉運較大設備或部件時,要掌握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必須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運輸超寬、超高、超長物件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運輸保障措施并懸掛明顯的反光標識。
第十七條 出渣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車廂,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掉渣。
第十八條 送混凝土車輛不得裝車超過車廂的三分之二,車廂不得漏混凝土。
第十九條 運送火工品時,必須經安檢科批準,接受井口檢查,并在車上設有明顯標志。要做到分箱裝運,嚴禁混裝、同車運送,同時要避開人員和車輛集中時間。
第六章 運送人員車輛運行規定:
第二十條 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鎖死,車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
第二十一條 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第二十二條 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嚴禁扒車、跳車、在車內站立,各種車型必須明確乘坐人員數,不得超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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