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劃,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 第二十五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 3.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并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檢查結束后,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 第二十七條 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復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后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托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并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 1.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 10.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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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質量檢測
???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 第三十二條 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并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合同。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測費用小于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 第三十五條 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系的,應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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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監督費用
??? 第三十七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 第三十八條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并抄報監督總站。
??? 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
???????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于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 第四十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 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委托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 第四十一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第四十二條? 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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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處罰程序
??? 第四十三條 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 第四十四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 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 第四十七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 第四十九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 第五十條? 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并送達。
??????? 第五十二條 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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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考 核
??? 第五十三條? 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 第五十四條? 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
???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 第五十五條? 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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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則
???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所采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
?????????????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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