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條? 港口設施維護分為保養、小修、中修和大修。
??????? 對技術狀態為一類和二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進行保養和小修,保持設施原有的技術狀態。
??????? 對技術狀態為三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進行中修,對技術狀態為四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立即進行中修或大修。
??????? 對技術狀態為五類的港口設施應停止使用,并立即進行大修;對于無修復價值的港口設施應報廢。
??????? 第二十二條? 港口設施大修或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 第五章?? 應急管理
???????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地區情況制定港口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 第二十四條? 港口設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具體實施。
???????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對可能造成港口設施損壞的突發事件的危險源進行分析,制定港口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制定的港口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銜接。
??????? 第二十七條? 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時,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應立即上報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一)不可抗力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 (二)火災、爆炸或危險品泄漏,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 (三)船舶撞擊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 (四)因使用不當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的;
??????? (五)其它造成港口設施嚴重損壞或嚴重危及港口設施安全的。
???????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接獲港口設施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好人力、物資、資金保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 第六章?? 信息管理
??????? 第二十九條? 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實行逐級報送制度。
??????? 第三十條? 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設施基本情況及技術狀態、港口設施維護計劃與執行情況。
???????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負責本企業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收集與匯總,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當地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轄區內港口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收集與匯總,按職責分工向上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港口設施信息化建設。
??????? 第七章??? 技術檔案管理
??????? 第三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實現數字化管理。
??????? 第三十五條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應包括基礎資料及維護管理資料。
??????? 基礎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 (一) 港口設施設計文件及竣工圖;
??????? (二) 交(竣)工驗收資料;
??????? (三) 施工過程中的結構位移或變形觀測資料;
??????? (四) 其它相關資料。
??????? 維護管理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 (一) 維護工作計劃;
??????? (二) 檢查記錄、檢測及評估報告;
??????? (三) 維護工程技術資料;
??????? (四) 使用過程中的結構位移或變形觀測資料;
??????? (五) 設施管理臺賬;
??????? (六) 其它相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 對于基礎資料缺失的設施,應根據歷年檢查、檢測及維護資料,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
??????? 第八章?? 監督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轄區內港口設施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信用檔案。
??????? 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應積極配合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 (一) 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 (二) 設施使用、維護等規章制度的建立、落實和使用管理情況;
??????? (三) 維護計劃制定、執行與資金落實情況;
??????? (四) 港口設施檢測與評定工作情況;
??????? (五) 維護工程管理情況;
??????? (六)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檔案;
??????? (七) 應急預案制定與執行情況;
??????? (八) 其它相關工作。
???????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 對于四類與五類設施經整改后仍未達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 第四十條? 檢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對所承擔的港口維護工作實行全程負責制,并記入信用檔案。
??????? 第四十一條? 在港口設施維護工作中,對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給予通報表揚。對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薄弱、設施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對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并報部備案。
???????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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