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參見附件1。
???????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港口經營人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 第七條 構成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港口經營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 第八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 (二)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單位、人員狀況;
???????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 (七)事故應急措施;
??????? (八)評估結論與建議。
???????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 (二)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 (三)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 (四)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 (五)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 第三章? 登記與備案
???????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辨識確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時進行登記建檔。檔案的主要內容:
??????? (一)辨識、分級記錄;
???????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和應急演練計劃;
???????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 (九)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 (十)其他文件、資料。
??????? 第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安全評價報告后,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報送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備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登記表;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應不予備案。
???????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九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 第十二條 對不再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核銷申請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的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組織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
??????? 第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1月31日前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設區的市級港口主管部門。
??????? 設區的市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轄區內的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省級港口主管部門。
??????? 地方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匯總信息逐級上報,省級港口主管部門下一年1月15日前匯總后報送交通運輸部。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對于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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