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存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入:
(一)沒有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或沒有其它規定的手續不入庫;
(二)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不清不入庫;
(三)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入庫。
二、發放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發:
(一)沒有本單位發貨單據不發;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工具不當和沒有押運人員的不發;
(三)品種、數量與單據不符不發;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發。
三、產品出入庫之前,安全管理人員、庫管員,認真檢查專用運輸車輛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帶防火罩、靜電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證安全可靠后方可進入庫區。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出入庫區車輛的記錄。
四、產品出庫時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按有效期的先后順序出庫。
五、出入庫時必須有專業的安全人員在現場監督,裝卸人員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裝卸規程的規定進行裝卸作業。
六、庫管員必須定期清點庫存量、入庫數、出庫數,應詳細準確,做到帳物相符。收、發爆炸物品要有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七、庫管員負責監督核對雷管、炸藥出入庫編碼登記工作。
八、出入庫的爆破器材實物、數量、規格和貨單不符時,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復查;如找不出原因,應立即礦長匯報處理。
九、危險品庫房的各種管理帳目記錄清晰、準確無誤(危險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合格證、危險品運輸證等),詳細認真填寫。
十、民爆物品倉庫為礦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無論何人進出,必須登記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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