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七、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控,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八、吊裝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時,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執行;
2、在吊裝前必須對起重機的機械、安全制動裝置仔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3、各種超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止超載使用;
4、吊裝機具繩索必須通過計算來選擇;
5、超重設備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利用加油站的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做吊裝管定點利用加油站預埋釣鉤進行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否則不準任意掛接。
第五 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一、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二、動土作業申請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向加油站申請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三、對《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 :
1、動土作業申請單位在作業證上填寫相關內容,待負責人簽字后,將其交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根據動土區域制定并填寫動土安全措施(包括圍欄、警告標志、夜間警示燈等),施工負責人及施工地段負責人簽字后交還動土申請單位。
2、動土申請單位將作業證交給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等部門審核,由審核部門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后,在作業證上簽字,最后由站長審批。
3、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二份,項目施工單位和加油站各一份。
四、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五、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并恢復地面設施。
六、在動土中如果漏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加油站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七、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爪斗等機械工具。
八、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現場。
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六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一、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場所。
二、要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三、固定動火區是允許從事焊接作業的區域,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2、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內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固定動火區的劃分,由站長批準。
四、加油站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需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五、禁火區內動火,根據危險程度劃分三級: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運輸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區:易燃易爆的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
3、 二級動火區:特殊危險動火及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
4、 三級動火區:一般危險動火及一級、二級動火范圍外的動火
六、對《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
2、申請動火單位應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進行動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內容,落實動火中各項安全措施;
3、一級動火項目負責人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經過申請動火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報送站長,站長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 、逐條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4、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經落實防火措施后,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動火;
5、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6、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的作業證,有效期限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監火人、當班班長和安全員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
8、《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檔;
七、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加堵盲板,經清洗、轉換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設備內的可燃氣體(蒸汽)濃度符合以下標準方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濃度應小于0.2%;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取樣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得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2%;
4、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將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凈,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完畢,應等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加油站的站長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2)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
(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的排走。
第九 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加油站,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加油站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識別
1、 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用電單位對其作業環境進行危險性分析,擬定風險控制措施和作業范圍;
2、將風險分析的結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第四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程序
1、運行的加油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需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配送點單位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4、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五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使用期限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第六條 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得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和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6 .臨時供電值班人員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在臨時用電許可證確認欄內簽字方可送電;
7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才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用電工排除;
8.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員負責
第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加油站留存,第
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
2.填寫臨時用電許可證應按票證要求填寫,不允許出現漏項。
3.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負責人和用電人簽字同意后,電工
方拆除臨時線路及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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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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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