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倉庫必須經公安局驗收,發放《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未取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倉庫不準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通風、防火、防潮、溫度、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3、庫內儲存爆破材料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公安局核發的儲存量儲存,嚴禁超量儲存炸藥、雷管。
4、火工品發放點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和出庫手續,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三對口,不得私改亂填帳目。
5、雷管、炸藥必須分庫儲存,并設置標志牌,各種包裝完整牢固,必須做到無潮濕、無變質。
6、庫管員每班必須對爆炸物品進行盤點,并填寫盤點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及安監部門、保衛部門。
7、爆破材料箱具收發時必須檢查是否完好,如有損壞,丟失,找到責任人罰當班值班者。
8、爆破工領取爆破材料必須持有本人“爆破工”證及火藥、雷管領取憑證本,缺少一樣證件決不予以發放。
9、爆破工領退火工品必須在發放臺帳上親筆簽字。
10、回收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藥要單獨分別存放,獨立建帳立卡,分別登記,并按規定及時報請有關部門進行銷毀。
11、火工品發放點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狀態。
12、庫管員和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化纖衣服。
13、無關人一律不得進入爆破材料庫,如上級檢查必須持有檢查證明。爆破工領取爆破材料一律在柵欄門外按先后順序領取,不得進入庫內。
1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15、嚴禁攜帶礦燈進入爆炸物品發放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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