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爆破材料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放炮員到火藥庫領取火工品時,憑資格證、磁卡、領取單進行領取,領取單由本區值班區長或放炮隊長根據當班生產需要簽發,領取單必須注明日期、班次并簽字,否則無效,火藥庫不予發放火工品。到通風區報工時,所持領取單必須有工作面班組長、瓦斯員及監管員簽字,否則無效。因故未使用的已簽字料單,下班后必須及時交付單位值班領導銷毀,嚴禁私自存放領取單。
2、領取的雷管、炸藥要按制度分裝在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鑰匙由放炮員個人保管不得轉交他人。雷管、炸藥須由放炮員和背藥工兩人運送到使用地點。
3、使用過程中,放炮員要嚴格按照炮眼的數量制做引藥,裝藥前后必須認真核實所用藥、管的數量,把引藥放在專用箱內,并將剩余的雷管、炸藥及時放入各自的箱內并鎖好,嚴防丟失,否則每次罰款200元。箱子不完好或不合格者,罰款200元。
4、放炮后,放炮員要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發現有拒爆和殘爆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規定進行處理,并回收未爆或殘爆的雷管、炸藥,分裝在專用箱內。同時在施工的過程中,均要注意回收未爆或殘爆的雷管、炸藥,下班時連同剩余的雷管、炸藥交回火藥庫,并辦好交退手續。
5、放炮員要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嚴禁亂扔、亂放,放炮員因故離開存放地點時,雷管、炸藥必須全部裝箱鎖好,否則不得離開。
6、放炮完畢,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交回火藥庫銷帳,嚴禁私藏、留用和轉借,放炮員要認真填寫當班的火工品消耗情況,并由當班班長簽字。對于井下私埋火工品者,按每發雷管200元、每棒炸藥20元,累計進行處罰;對丟失殘管(包括瞎管)的,每發按100元累計進行處罰;丟失新雷管的,按每發500元進行罰款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7、當班班長必須對當班放炮員每茬炮的消耗情況一清二楚,每茬炮后都要認真檢查《火工品使用手冊》的填寫是否與實際相符,并簽字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8、放炮器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嚴禁掛在放炮器上,放炮母線必須完好且長度符合要求,絕緣層無破損現象,母線兩端必須扭結,否則罰款50元。
9、《放炮員火工品使用手冊》嚴禁涂改,確實寫錯后,必須由工作面班組長、瓦斯員和放炮員共同簽字確認,否則火藥庫人員要及時向通風區值班區長匯報。經查實確有涂改的,罰款300~500元或交保衛科處理。
10、放炮員在將火工品退庫時,必須先向通風部門值班領導匯報,由通風部門值班領導通知副井井口相關人員和保衛科相關人員。井口人員在井口負責留好記錄,保衛科人員在接通知后,立即安排專人專車到井口等候并護送退藥人員至火藥庫。退藥人員必須在井口固定地點等候保衛科人員,嚴禁私自攜帶火工品離開并自己交庫,一經發現立即停工并罰款500元。
11、上述未及部分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嚴格執行。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嚴禁私藏、盜竊、挪用或違章使用火工品,違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構成犯罪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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