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民爆物品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礦全體人員必須遵守執行
二: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混裝、混存。
三:爆炸物品必須實行24小時連續看守,不得空崗。
四:爆炸物品倉庫由2名人員值班守護,倉庫保管員值班12小時,礦安排一名 爆破員值班12小時。
五:倉庫保管員必須檢查報警裝置,保證其完好,遇特殊情況應立即通知礦部。
六:礦部在安全 檢查工作中,必須把炸藥庫房的檢查納入檢查范圍,及時發現隱患,處理隱患。
七:除庫房值班員外,未經礦部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準進入庫房。
八:倉庫保管請假,必須經礦長同意,未獲批準,不準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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