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 (三)管道燃氣用戶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密閉的燃氣設施;
???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 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 第五章 監督檢查
???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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