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設備、容器由于結構嚴重損壞,不能及時修復或改裝;或者由于設備結構改造和改型,并已被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另外在公司內已不適應生產能力的、能耗高技術落后的設備、容器,長期擱置、閑置的無使用價值的設備、容器,都可作為拆除和報廢設備。
(2)設備的拆除、申報:由使用單位寫出書面申請,生產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報部門經理批準,然后報主管副總批準報廢。
(3)公司在報廢設備和容器拆除前,要由作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對拆除施工進行風險評價;評價拆除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然后由施工單位制定拆除計劃或拆除方案,并制定出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4)拆除的設備、容器和管道內有危險化學品的,應先清洗干凈,由生產技術部門及相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認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報廢的危險化學品和清洗產生的廢水要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5)拆除的設備、容器屬國家控制的,能夠回收的應按照國家關政策規定交相關資質單位回收處理;公司自行報廢處理的,應嚴格按照規定銷毀,不得轉賣其他單位繼續使用。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