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進行懲罰處理;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合格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制定防范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整改計劃,督促按時完成;
(九)對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指導的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五條 根據有關規定,CNG加氣站為二級防火單位,CNG氣體屬性為高壓、易燃、易爆,為了保證氣體在生產、儲存、銷售中的安全,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才準予持證上崗工作。
第十六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應該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分外部培訓和內部教育培訓兩種方式進行。
外部培訓包括由專門部門頒發上崗證書的專業技能培訓、公司選拔人才的委托培訓、安全專業知識普及講座等。
內部安全教育培訓,包括公司、CNG加氣站、生產運行班組的三級教育與培訓,公司級的安全與專業技能培訓,也可采取考試合格、發證上崗的形式。
第六章? 設備事故管理
第十七條 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或設備的零件、部件非正常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的,稱為設備事故。按有關規定,設備事故作如下分類:
(一)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0.1萬元以內的。
(二)一般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0.1~2萬元以內的(含2萬元)
(三)大型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10萬元以內的(含10萬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30萬元以內的(含30萬元)
(四)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八條 凡發生了設備事故,所在單位均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電話向公司匯報,隨后及時呈報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發生后,公司要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開展搶險工作,積極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吸取教育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舉一反三,積極整改,要掌握事故設備的運轉時間、部位、損壞程度等情況,分析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責任者和損失情況,做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除了已經明確的一些措施外,還應該強化以下措施:
(一)壓縮機、儲氣井、售氣機、控制室均屬于防火安全重點部位,防火安全措施必須落實,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防火器材,由安全員負責管理。
(二)安全防火重點部位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品及雜物,站內嚴禁吸煙和有明火。
(三)工作人員嚴禁穿化纖服裝及鐵釘鞋進入站區,進入站內必須關閉移動通訊設備(手機、尋呼機、對講機)以防靜電引起火災。
(四)進站加氣的車輛,應按規定停放,慢進慢出,加氣時車輛必須熄火,關閉車上所有電器裝置,司機必須下車,嚴禁在加氣站內修車,不得載客入站,嚴禁非本站工作人員搬弄站內設備及開關。
(五)遇到安全故障或火險,應及時切斷電源、氣源,迅速組織搶險,并及時向消防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六)如在站內有違反規定的,站內工作人員有權制止并予以處理,對不聽勸阻,情節嚴重者,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上級對安全工作已有相應規定的,本辦法未做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落實;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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