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化工企業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條? 工業用火管理范圍:
1.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等及其它臨時用電作業。
3.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4.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的電器、采樣器、檢測儀表、照相閃光燈、攝錄像器材、移動通訊設備等電氣設施。
5.進入生產裝置區或罐區的作業車輛。
第四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在以下地點用火為一級用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2.在下列地點用火為二級用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廠。
(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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