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血紅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紅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8.2紅細胞數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紅細胞數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8.3準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持續(指六個月)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8.4準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持續低于100×109/L。
8.5患有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慢支、哮喘等)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嚴重的晶體渾濁或高度近視者。
8.6嚴重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癔病等。
放射性同位素作業安全規定共2頁第2頁
8.7其它氣質性或功能性疾患,由醫療衛生部門根據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確定。
9放射性同位素維護單位對放射性同位素進出源庫要有專車運送,不準隨身攜帶搬運或人與放射源混載運輸(駕駛員除外),要制定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安全措施。
10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因放射源強度衰變減弱不能滿足生產要求,需要更換放射源時,設備維修單位的技術管理部門必須將放射源的有關資料、實施方案等上報生技室,經生技室審核后報安環部。從生產設備上更換下來的“廢源”不得自行處理,應由前來換放射源的廠家負責運走,因故不能運走的“廢源”,必須妥善保管,并上報安環部等待處理。
11發生放射事故和丟失放射源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生技室和安環部報告事故發生的經過,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必須同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12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項目或儲存場所,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建,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并經放射防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3各生產裝置內的放射性同位素(料位計),由設備維護車間負責日常放射衛生防護管理工作,各車間要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安全管理措施》,確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14生技室負責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15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頒發的《儀控中心放射性同位素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16本規定解釋權歸生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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