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3條對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作出了明確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時應當有詳細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三部分:①關于購買單位,應有單位名稱、地址等內容;②關于購買人員,應有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法等內容;③關于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應有品名、數量、用途等。記錄需要完好地保存,保存的時問至少應在1年以上。
在詳細記錄劇毒化學品銷售情況的基礎上,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還要每天進行銷售量和存儲量及出入庫等情況的核對,確保不出現差錯。如果出現差錯,即發生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而購買劇毒化學品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請參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4條):
(1)生產、科技、醫療等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也要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申請時要出具單位證明:包括要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和用途等,獲得批準后,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憑購買證或準購證才能購買。
(3)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時種類有嚴格的限制,只能是農藥、滅鼠藥、滅蟲藥這三種,其他均不得購買。經營企業銷售農藥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農藥銷售的法規,要求符合《農藥儲運、銷售和使用的防毒規程》(GB 12475)等國家標準的規定。
劇毒化學品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其危害性較一般的危險化學品大。因此,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時,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f1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并提交有關材料,包括:①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②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③運輸路線;④運輸單位情況;⑤駕駛人員;⑥押運人員;⑦經營單位;⑧購買單位資質情況。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的管理、申領,以及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報辦理等具體事宜,請參閱《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2005]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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