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通過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裝置、設施進行安全評價,評價危險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險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記錄了安全評價的過程和結果。根據安全評價結果,高于允許風險標準的危險源必須采取工程技術或組織管理措施,降低或控制風險。低于標準值的危險源屬于可接受或允許的風險,應建立監測措施,防止生產條件變更導致危險值增加,對不可能排除的危險要采取防范措施,根據潛在事故制定應急預案。
因此,安全評價的結果應該形成文件化的安全評價報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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