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業分級
(一)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用火作業。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用火作業。
4、國家法定節日期間(包括節日長假)在一級用火以上的區域進行的用火作業。
(二)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靠時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7.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8.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9.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