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油罐區、要害部位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示,夜間應設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示、警示燈。
第九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油氣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條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地問題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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