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督和協調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統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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