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或使用
⑴車間建筑結構和工藝設備布置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通風、降溫、防潮、避雷等安全設備,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設備。
⑵化學易燃物品的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封閉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⑶車間內的電器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器和儀表應根據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質,分別采用防爆、封閉或其他有效的隔離措施。
⑷生產或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設備和容器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裝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安全措施,并使之經常保持完整好用。
⑸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或使用的反應設備,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試壓,常壓的設備不能當耐壓使用。
⑹化學危險品的輸送設備,屬易燃液體的應密封不露,用不產生火花的設備或用惰性氣體壓送;輸送可燃氣體的應保持正壓不漏;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物品和爆炸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
⑺生產車間存放的原料或成品、半成品如系化學危險品,應根據生產需要,符合安全要求,規定存放地點和最高存放量。
⑻在改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使用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產品投產前,都應制定技術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訓練和安全技術教育后,才能投入生產。
⑼化學危險品的生產設備、監測儀表、防護設施和安全裝置(如安全閥、放空管、防爆管、阻火器、報警器等),應定期維護,檢修建立校驗制度保證有效。
⑽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要建立定期清點和領發制度。
2.化學物品運輸裝卸
⑴化學物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單獨裝運、危險性能與消防防護方法有抵觸的危險品不得拼裝或混裝。
⑵托運化學危險物品時,托運的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并注明托運物品的危險性能。
⑶在托運前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和標簽,并必須檢驗是否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⑷裝運爆炸品,應指派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熟悉業務的人員。裝運劇毒品,必須由兩人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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