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節 范圍
第二百零七條 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二百一十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二百一十一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二十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二百二十一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二百二十二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二百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章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二百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三節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二百三十五條 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四)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節 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百四十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二百四十一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二)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 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四)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核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 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百四十五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八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九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 檢修準備
第二百五十五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二百五十八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二百五十九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 焊接作業
第二百六十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 氧棗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電弧焊割必須作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二百六十六條 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第二百六十七條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百六十八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二百七十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二百七十一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二百七十五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
第二百七十六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百七十八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二百八十條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二百八十一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 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二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三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六條 高處作業用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二百八十七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二百九十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九十一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19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節 起重吊裝
第二百九十二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二百九十五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二)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三)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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