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有效控制生產作業中有毒有害因素對人體的侵害,確保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發生事件和職業病,并防止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所屬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生產性有害因素(粉塵、毒物、高溫、低溫、噪聲、放射線等)的控制。
3定義
3.1生產性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和勞動能力可能產生有危害作用的,稱為生產性有害因素。
3.2生產性粉塵:在生產中產生的,能較長時間飄浮在環境空氣中的固體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條件下,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質。
3.4高溫作業:在高氣溫或高氣溫合并高氣濕或在強熱輻射的不良氣象條件下進行的生產勞動。
3.5噪聲:物體呈無規律地、無周期性振動所發出的聲音,稱為噪聲。
4管理職責
4.1各企業應按要求做好職業安全衛生設備設施的管理及安全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4.2企業各車間/工區、部門負責各自所屬的場所中的有毒有害作業的管理,防止環境污染,并對排放的各種有毒有害的物質進行監控,進行相應的防護措施,還要負責所屬施工隊的監督管理。
4.3企業應指定部門做好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及體檢結果存檔。
4.4企業安監部負責本企業有毒有害作業的監督管理。
5生產性粉塵預防措施
5.1應盡量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降低粉塵擴散,改善勞動條件。
5.2當密閉艙室進行有粉塵產生的作業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以稀釋艙室內空氣中粉塵的濃度。
5.3為保證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質侵入人體,施工人員應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等各種保護器具。
6中毒預防措施
6.1在生產過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質,以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質。
6.2生產環境中存在有毒物質時,應從工藝和設備方面采取措施,對于在艙室內施工的應有通風排毒措施,降低空氣中含毒物的濃度,施工人員應有個體防護用具并正確使用,盡可能減少毒物進入人體。
6.3嚴格遵守工藝和安全操作規程,消除和減少誤操作。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財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材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團委工作職責
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倉庫物資盤點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環保管理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某印刷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